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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2023-06-04来源:市政建设学院 编辑:臧程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日常住宿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州城市职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进修生、国际生、其他临时住宿学生等。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紧密围绕学校育人目标,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的维护维修、用水用电管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安全管理由武装保卫部负责,网络管理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五条  新生入校时,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新生录取名单,按报到率90%向各二级学院提供宿舍床位,由各二级学院具体分配学生宿舍及床位,学生需熟悉学校宿舍管理相关规定,报到率超过90%时可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申请增加床位。

第六条  入住学生应当按指定宿舍、床位入住,不得占用非安排床位或阻止他人入住,不得私自调换宿舍。严禁留宿他人(包括亲属),严禁出租、转让床位,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条  学生宿舍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确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调宿申请表》,经辅导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宿舍管理中心审批调剂,最后交至宿舍管理员发锁匙并备案。原则上仅限同学院、同年级之间调整。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并遵守离校清宿时间搬离宿舍,否则对于遗留物品视为遗弃物品处理。

第九条  延期毕业学生,需填写《调宿申请表》,及时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宿舍变更手续(凭学院提供的延期证明办理)。

第十条  学生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注销学籍的,填写《退宿申请表》,提前办理退宿手续,在一周内搬离宿舍并退还钥匙宿舍管理员。

第十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离校的,填写《退宿申请表》,提前办理退宿手续,在一周内搬离宿舍并退还钥匙至宿舍管理员,休学期满回校重新填写《入住申请表》,办理住宿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退宿时,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 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特殊情况(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因病休学、退学、入伍、学校统一调整、意外死亡等)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清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学生调宿、退宿均须服从学校的统一调配。每学年集中办理调宿、退宿的时间是7月上旬(放暑假) 前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留校必须提前申请,以便统一管理,具体办理时间参照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相关通知。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退宿安排参照《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实习(实训) 管理实施细则 (2022 年修订) 》执行。实习学生在外租房住宿,须经过家长知情同意,办理相关手续,自己负责住宿开支和个人财物人身安全。


第三章  住宿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内和走廊大声喧哗、起哄,严禁在自修、作息时间内聚众玩牌娱乐、饮茶聊天、用电脑播放影碟和玩游戏,严禁在走廊上生火、烧纸、倒水和乱倒垃圾。严禁在宿舍区域和宿舍内抽烟喝酒,创建文明校园、无烟校园。

第十七条  学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淫秽、反动物品进入宿舍;严禁在宿舍饲养动物;严禁私拉电线和网线。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小偷小摸的不良行为,如有发现应及早举报。

第十八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墙壁、门窗上涂写、刻画、钉钉子;除指定的宣传栏外,宿舍区内墙壁上严禁随意张贴广告、标语、海报等;严禁用脚踢门或践踏墙壁,一经发现,立即责成其自行清除,不听劝阻者,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来访登记制度。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并登记;外宿舍或校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或串门。

第二十条  倡导宿舍文明。同学之间说话和气,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助人为乐,不搞派别和地方主义,严禁成立老乡会(同乡会)等组织。


第四章  宿舍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部管理有序。宿舍由宿舍长负责宿舍的整体管理,实行轮流值日制度,宿舍卫生由该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学校连同各二级学院学生组织每周不定时进行宿舍卫生大检查;宿舍卫生检查包括学生个人卫生、宿舍室内卫生和室外公共卫生三个部分。

(一) 个人卫生

1.床铺干净整洁,蚊帐悬挂整齐,墙壁不粘贴海报;2.床下鞋履和书桌日常用品摆放有序,无杂乱感觉。

(二) 室内卫生

1.环境卫生整洁,天花板、风扇、灯管无积灰,墙角无蜘蛛网,

门窗干净、墙面无污渍、地面无垃圾;

2.物品整然有序,阳台内不堆放杂物、垃圾;

3.垃圾要分类装好自行投放到指定垃圾存放点。

(三) 公共卫生

1.不在楼道泼水、吐痰、堆放杂物和垃圾;

2.保持走廊墙壁干净,不乱张贴,不乱涂乱画。


第五章  宿舍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爱护宿舍内公共设施设备,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由本宿舍学生共同保管,个人使用的物品由学生个人保管;宿舍内设施设备一律不得私自转让、拆改、任意破坏、乱涂乱画;若出现家具、门、窗等自然损坏的情况按程序报修,恶意损坏或丢失则由当事人按市场价格折价赔偿,责任不清时,由全寝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住宿舍后,若需更换门锁,应及时按程序报修;宿舍管理中心备用钥匙不外借,如本宿舍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借用时,凭学生证和身份证登记后方可借用;寒暑假期间宿舍钥匙不外借。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退学、入伍、转学须办理退宿手续,宿舍所属物品经管理员验收无缺损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离校、提前离校,如数还清所配家具并清理个人相关物品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走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走读是指我校在籍学生及其家长同意其以非住校方式就读。走读生按时来校上课、参加其他课外活动,但不在校住宿。

第二十六条  在籍学生原则上须住学校宿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走读:

(一) 我校在籍学生,家住广州市,家庭条件许可且家长同意其走读;

(二) 直系亲属在我校附近居住且具备走读条件(申请时须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 因身体疾病原因需定期在外就医,经其家长同意申请在外居住(须持有三甲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 学校专业要求的相关实习、实训、实践(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

(五)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学生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知情同意意见、二级学院领导同意)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走读的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 书面申请。学生如实填写《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在籍学生走读申请表》,并附家长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交相关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宿舍管理中心汇总;

(二) 宿舍管理中心汇总后将名单交学校财务处,走读学生从申请审批生效后的下学年度不安排宿舍和床位,无需缴纳住宿费;

(三) 学生可在每年的6月10 日-7月5 日办理下学年度的走读申请,其他时间段不作受理。

第二十八条  走读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 服从学校管理,按时返校上课,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学生社团、班级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走读学生应当如实向所在二级学院上报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

(四) 走读学生须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自行处理及承担相关责任。

(五) 因走读造成经常迟到、旷课,达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警告”处分级别的,取消学生走读资格,填写《入住申请表》,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章  晚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晚上按时熄灯休息,学校大门和学生宿舍在23:00准时关门,凡在此时间后进入宿舍者均属晚归。无申请登记,一学期有三次超时未回校者,要严肃批评甚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晚归学生应当凭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在宿舍管理人员晚值班处办理登记方可入内,不能确认身份者一律不得进入宿舍区。

第三十一条  晚归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集中按期公示,各二级学院按期查阅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晚归学生严禁翻爬栏杆(围墙、门、窗),凡擅自翻爬栏杆(围墙、门、窗)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有私自爬窗进入宿舍楼的行为者及为他人晚归进入宿舍楼提供方便者将从重从严处罚。晚上无故不归宿舍,没有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给予从重从严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宿舍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轮值查宿,查宿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2:30-23:00,同学们应积极配合,对宿舍内有不归的同学须能说明其去向;查宿不在的学生按晚归处理,生病在外就医或因事假在外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凡有拒绝查宿、恶意阻挠查宿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宿舍文明建设活动,把纪律、安全、卫生作为重要指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文明宿舍评比,评比的结果和奖励情况,在每学年进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奖学金”评比时,给予相应加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洗衣机、干衣机、电磁炉、取暖器、电饭锅、电茶壶、电热杯、电热棒、电烫斗、电吹风(600瓦以上) 等违规电器,违者收管该物品;经收管教育后,再次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宿舍全体成员“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物品持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影响学校住宿安排,擅自调换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容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同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起哄闹事、摔酒瓶、摔瓶胆、打砸物品等,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 向楼道、窗外泼水,乱扔废纸、塑料袋等物品,随地堆放垃圾,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踩脚印,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区域和宿舍内违规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 在宿舍区域和宿舍内吸烟喝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 在宿舍区域和宿舍内私自售卖食品或生活用品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九) 一学期内累计晚归三次者,由二级学院发文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一学期内晚归累计四次或以上,或因晚归无理取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将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 晚上无故不归,没有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 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宿舍违纪处理程序依据《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宿舍违纪申诉处理依据《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入住申请表

         2.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调宿申请表

         3.广州城市职业学院退宿申请表

         4.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走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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