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省委组织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 (境) 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7〕252号)、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穗组字〔2007〕79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的分类管理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均列入本《规定》管理,其中由学院登记备案的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
(一) 学院中层干部 (含非领导职务)、离 (退) 休的厅 (局)级以上干部;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
(三)涉密人员和财务人员;
(四)学院认为确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其他教职员工由所在部门管理。
二、证件的集中管理
(一)集中管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证照由组织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集中保管,其他教职员工证照由所在部门指定1名人事管理工作人员负责集中保管。各部门对所保管的证照要登记造册,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 证照的情况均须记录在案。
(三)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在申领新证或因私出国(境)返回后的10 日内,要将所持证照按上述分类交组织人事处或所在部门集中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
三、审批流程
学院教职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 时, 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已经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再次出国(境)的,仍应按相关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备案人员审批流程
1.申请人填写《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2)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承诺书》(附件1)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审批表由组织人事处加具意见后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
3.审批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其他教职员工审批流程
1.申请人填写《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2)分别报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2.审批表由各部门留底备案,每年12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汇总报组织人事处。
四、审批要求
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 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批。凡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或未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前呈报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 年不超过两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 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 天。
五、完善外出请假手续
学院教职员工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在出国(境) 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外出请假手续(包括暑假、寒假期间),并向所在部门报告具体出国(境) 的日期, 所在部门应进行登记备案。
六、返回后的存档管理
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7日内填写《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 回执单》 (见附件4),并由所在部门加具意见后及时报组织人事处登记存档。
七、注意事项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证件的登记、领用审批和保管等工作。全体教职员工要准确掌握因私出国(境)各项规定,强化纪律意识,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手续,主动接受监督。组织人事处每学期要对各部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开展抽查。
(二)学院教职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各项纪律规定,不准以各种理由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 签证; 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准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照。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查处。对无正当理由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者,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