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职工福利费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穗人薪(19986号文件和20051123院领导工作会议精神,为了规范福利费的使用管理,切实为教职工服务,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在职职工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福利费提取标准

依据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学院在编教职工福利费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提取,由财务部门列入预算并核算管理。外聘人员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取,在学院行政费中列支。

 

二、福利费使用原则

1)享受福利费补助仅限于教职工本人和由于供养直系亲属所带来的生活困难。

2)福利费补助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掌握。

3)对收入低于广州市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教职工,实行定期补助。

4)发生意外事故、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以及重大疾病等临时性困难,采取临时补助的方式。

 

 

三、福利费使用范围

福利费主要用于补贴集体福利事业和适当补助教职工个人生活困难。

(一)集体福利补贴范围

1、教职工定期体检费用。

2、春节送温暖活动必要开支。

3、省部级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经批准疗养、休养的部分费用。

4慰问因病、伤住院教职工的必要开支。

5六一儿童节关爱活动的必要开支。

6、办理其他集体福利。

(二)教职工个人困难补助范围

1、供养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下同),月人平生活费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者。

2、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职工本人长期生病,医药费开支大,经济困难者。

3、患危重疾病造成经济困难者。

4、因意外事故和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5、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补助者。

 

四、福利费补助标准

1、教职工重病住院或住院手术者,经济困难的,报经人事处审批,给予5001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

2、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故亡,给予5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

3、教职工中的育龄妇女,响应计划生育号召,自愿上环或行绝育术者,给予200元一次性营养补助。

4、教职工离、退休,按每位离退休人员300500元的标准给予部门欢送会经费补贴。

5、其他未明确的福利补助事项由学院福利小组研究报学院福利小组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决定。

 

五、福利费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1、学院福利小组

学院福利小组由分管党群和人事工作院领导,人事处、工会、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财务处、工会、纪委以及校区办负责人组成。分管党群、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人事处、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2、学院福利小组职责

1)研究福利费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制订和修改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实施细则,提交院领导研究决定后执行。

2)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3)向院党政领导、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4)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二)福利费管理规定

1、教职工困难补助,由本人提出申请,写明理由,个人补助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经人事处审核后,根据人事处出具的困难补助领款单领款。困难补助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财务处领款,一份留人事处存档;补助金额超过10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福利小组领导审批;补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经人事处审核后,经院福利小组研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未按规定手续审批的,财务处不予办理。

2、对于家庭月人平生活费低于广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教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报学院福利小组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学院人事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定期补助。

3、福利费的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开支或挪作他用,加强计划及帐目的管理,定期由学院福利小组向院领导或教代会报告福利费开支情况。

4、福利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和较大额度的支出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常性工作事项和小额度的支出,由学院人事部门办理和审批。

5、教职工应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持家的思想,有计划地过日子。生活有困难,首先自己积极想办法解决,不能单纯依靠组织,教职工家属应积极参加劳动,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6、教职工如有铺张浪费、不积极工作、违反国家法纪、违反校纪等规定和家属能劳动而不劳动等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福利费补助。

7、学院福利小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贯彻以思想工作为主、物质帮助为辅的方针,从学院实际出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力解决教职工生活中的困难,积极办好集体福利事业。福利费管理部门不得巧立名目,随便动用福利费。

8、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仍由财务处单独立帐,由学院负责老干部工作的部门掌握,包干使用。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0512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