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七个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财[2005]8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就收费问题规定如下:
一、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学院对普高、成高和学历教育联合办学统一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刷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粤价[2003]325号文规定的“补考费”、“重修费(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从今年秋季起停止收费。
二、代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院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分别由教务处、成教部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生以班为单位开展的各种文娱活动,由学生班委以学生自愿原则收取,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学生文娱活动开支,并定期公布,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搞硬性摊派,否则将严肃查处。其他代收费项目,必须报学院审批。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学院的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院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院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四、加强各类培训收费管理
凡部门举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和与有关院校(含党校)联合办学的网络教育、函授学历班、研究生课程班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办班名称、地点、人数、收费标准、双方分成比例报经学院批准备案,统一纳入学院财务收费管理,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巧立名目乱收费。
五、严格票据管理
各类办班收费必须使用学院统一购买的财政票据或税局发票,并加盖学院收费(发票)专用章方有效,严禁部门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局发票以外的三联收据,严禁在财政票据或税局发票上加盖部门印章,严禁用三联收据加盖部门印章代为发票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部门办班可根据报名人数和办班规模到财务处领用(借用)发票,但必须专人保管,开票时必须按发票编号顺序填写,不得填写与办班不相符的收费内容。当发票填写错误时,不能撕毁,要保留填错的三联,并加写“作废”二字。当天收费金额超过一万元时应到财务处结算,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六、严格收费资金管理
学院各部门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将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钱柜”;收费资金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按规定时间上缴财政专户,待财政审批返还后,作为事业收入。
七、建立健全院内收费监督检查制度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监审计组织协调,根据权责结合原则,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各项收费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加大对乱收费的处罚力度,保证学院收费工作有序地进行。
八、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