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范围、标准及形式
第二条 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由学院批准且资金、条件已具备,准予实施的下列范围项目:
(一)工程建设: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工程;
(二)货物:包括物资、设备、仪器、产品、用品、材料、燃料、图书和教材等货物;
(三)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
(四)特许经营:包括属于国家、学院垄断或者控制以及专有的各类经营权出让,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或学院特许经营,以及学院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等项目;
(五)由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六)属于上述范围的项目,规模符合下述额定标准的,均须纳入学院招标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实行招标管理:
1、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总投资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下所列数额均含本数)以上;
2、货物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但批量价值或者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
3、服务:单项或单次价值在5万元以上。
4、特许经营:单项或单次价值在5万元以上。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须纳入学院招标管理并属于政府招标管理范围的项目,按政府招标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招标项目承办部门应在接到立项批文之日起的15日内,向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机构申报该项目的招标工作方案,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机构5日内审核并报院长批准。
第五条 属于政府招标采购,但经政府招标采购主管机构批准由学院自行招标的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方式或者议标方式执行。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价值未达到5万元的,按学院原有办法执行,即由承办部门按议标方式执行。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是具体承担学院招标和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具体项目临时组成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由项目承办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兼任,组员由组长从项目承办部门和使用部门中,按对等人数选定成员并交招标采购办公室报院长批准。工作组人数为5人以上。项目承办部门按项目归口管理属性确定。
第八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依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具体承担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招标和采购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三)审核项目招标工作方案并报院长批准,负责指导工作组具体实施;
(四)核定项目招标工作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五)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或招标通知;会同项目招标工作级组审核投标人资格、投标申请;通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接收和保管投标文件;召开招标、开标、评标等会议;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审核合同文本并报院长批准;
(六)负责到财条处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手续;
(七)管理学院招标工作专家信息库及其人员;
(八)负责项目招标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九)监督检查各项招标工作执行情况,向院领导汇报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项目招标工作组职责
(一)起草项目招标工作方案,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后开始实施;
(二)按招标工作方案的要求,拟定并与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商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起草、签定、履行,以及验收、结算等各项招标工作的详细内容和时间安排;
(三)遇有经批准须制定标底的项目,拟制标底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并报院长批准;
第十条 承办部门职责
(一)按招标文件的内容起草项目合同书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后,与中标人洽商签定合同;负责项目合同的履行事项,及时与招标采购办公室联系、通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提交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验收工作资料和款项结算资料,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交招标采购办公室报院长批准,提请学院财务处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三)项目招标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有关的资料文件文本送招标采购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四章 招标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的工作分类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标准,且须由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联系、指导和协助各项目的承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标准,但项目规模在政府招标采购规定之外的,以及属于政府招标采购但经政府招标采购主管机构批准由学院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由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三)规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项目,采取“货比三家”的议标方式,由项目承办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实施;
(四)项目规划属于本办法所列范围,但依照政府招标采购的有关法规,经政府招标采购主管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招标的下列特殊项目,可不予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5)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报批情况、资金条件落实情况、工作组人员组成、采用何种招标方式、项目招标工作任务时限、招标文件、以及项目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不能进行招标的理由和依据等等;
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地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将签订项目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和数量以及主要技术规格和品质等级;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顺序及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图纸目录和格式附录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和其他需要提出的有关要求。
项目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相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标人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投标,在接受参加投标资格的预审通过后,依法享有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担投标人的责任,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第十四条 确定投标文件为“废标”的条件因素: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未密封,未加盖法人或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不能满足完成招标项目期限的;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品质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要求的;不符合招标条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按项目确定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招标采购办公室人员1人、专业技术人员(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50%以上。项目承办部门人员不得担任所承办项目的评委。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投标文件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一般性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投标文件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完成后,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经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并报院长批准。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参加评标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的,项目招标工作组应提出修正方案,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5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
(二)经评议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报院长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学院招标管理范围的项目,以及应纳入招标管理,但经政府招示采购中心专项批准而不需招标的,或者须按政府指定的招标方式实行招标的项目,财务处和招标采购办公室在未接到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已签订的合同书,或政府批准不需招标的文件之前,财务处应拒绝办理与项目相关的财务手续,承办部门不得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确须变更补充的,应重新报招标采购办公室核定;经核准需增加合同原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专项组织招标。
第五章 招标方式与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的职责公工,项目招标工作组会同招标采购办公室制定项目招标工作方案,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发出招标通知或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按照招标通知或公告的要求,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交投标申请及其资格能力相关材料;
(三)投标人的投标申请经招标采购办公室核准后通知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前来领取招标书及相关材料,按通知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四)根据项目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项目招标工作组召开招标会议,组织投标人了解项目有关情况或现场踏勘,向投标人介绍招标项目情况,解答投标人的咨询疑问,做好招标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并据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须加以明确的补充事项;
(五)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递交投标书给招标采购办公室签收封存;
(六)项目招标工作组会同招标采购办公室在开标、评标之前,拟定开标、评标工作的评议方式、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间,由项目招标工作组做好有关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表格资料等准备工作;
(七)招标采购办公室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召集投标人和项目招标工作组人员现场开标,按规定对投标书确认其有效或无效,并宣告本次招标是否流标。开标后的投标书和各种表格、记录资料、有关材料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封存;
(八)招标采购办公室确定评标时间后,在召开评标会议前24小时内,从学院招标工作专家库随机抽取参加评标会议的专家,同时通知专家出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并要求专家准时出席和保守秘密;
(九)招标采购办公室召开项目评标会议,通过对投标人、投标书及其有关情况资料与招标文件的具体比较分析和研究评审、评委各自按评标工作的要求、标准,对投标人作出评价,通过署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得票(分)数高低,依序排出中标候选人名单;
同时,项目承办部门须综合招标书、投标书及评标会议的主要原则、内容和会议的要求、草拟项目书面合同,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并报院长批准;
(十)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并报院长批准。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十一)招标采购办公室将定标结果通知财务处、项目招标工作组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核准的项目书面合同交项目承办部门;
(十二)项目承办部门收到《中标通知书》和核准的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条款,与中标人洽商并办理项目合同签定手续;
(十三)项目合同正式签定后3日内,项目承办部门应将所签定的合同文本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和学院财务处各壹份,作为存档备查和有关后续工作执行的依据;
(十四)项目承办部门在项目合同签定之后,负责跟踪履行合同内容的相关情况,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中关于验收、付款、结算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力按时严格验收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认真做好验收工作详细记录,确保项目按照招标要求的质量和时限得以优化完成;
(十五)项目承办部门在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执行验收工作,确定合同标的特已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条件后,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相关记录资料提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和财务处,同时按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交结算、付款的书面材料送招标采购办公室、财务处各壹份,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十六)本条工作程序适用于列入招标范围项目标准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一般项目。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工作程序:
(一)采取本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项目规模应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或者项目承办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送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报院长批准后实施。
1、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另有规定的。
(二)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项目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1、项目招标工作组起草项目招标工作方案,以及该项目拟将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报院长批准后开始实施;
2、招档采购办公室按招标工作方案,在特定的范围以特定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文件;会同项目工作组邀请5家以上具有投标资格并有意参加该项目招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前来领取招标资料,并规定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资料的要求、地点、时限;
3、按项目招标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安排,招标采购办公室召开开标、评标会议,评出中标候选人名次顺序,确定中标人并报院长批准,对需要经过商谈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商谈确定中标人;
4、招标采购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项目承办部门通知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前来洽商,与中标人签定项目合同;
5、项目承办部门在项目合同签定之后,须按本办法“第十九条”中第“(十三)、(十四)、(十五)”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议标方式工作程序:
(一)议标工作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成立由该项目承办部门和使用部门,以及具有项目专业技术或招标业务工作经验人员按对等人数参加的项目工作组;
(二)项目工作组选择3家以上应邀单位,或者征询3家以上应缴单位书面正式报价,评议选出其中“品质、功能”与“价格”之比(性价比)的最佳者作为中标人;
(三)项目承办部门将评议结果以及评议有关资料文件及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验收工作情况记录和结算资料,交招标采购办公室确认后报财务处核准,作为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的依据;
(四)本条工作程序,适用于一次性采购价值在50000元以下,且不能采取零售现款现货方式成交的小额项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活动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不按照经核准的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确定中标人的规则、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合同签定及其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定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条款内容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的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 学院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学院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资、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者,依法提请执法执纪机关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中标人或者评标组组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的项目招标工作方案中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规则、程序实施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提请学院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批准确认,擅自扩大投资项目规模的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和强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若遇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注:本办法文中所列的“中标人”、“招标人”、“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日”为工作日、“天”为日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