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对学院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行为,是健全学院内部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学院所属部门规范其内部经济管理,提高教育资金及其它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监察审计室,与纪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五条  监察审计室在学院领导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的需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审计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责,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照法规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及参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聘。

 

第三章  监察审计室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室根据学院的安排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入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对学院所属部门财务收入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使学院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和加强资金与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基建项目、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改造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电维修等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五)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学院所属被审计部门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从决策、计划、执行到管理等所有阶段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与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以促进被审计部门提高其经济效益。

八)学院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根据学院的安排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前,在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或作出的审计评价。

(九)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室对学院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向院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要求学院所属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勘察现场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七)参加学院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对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领导同意,有权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向院领导提出给予在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人员,以及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表彰或处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室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室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院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其他处理等: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3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