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对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规范从政行为。

二、带头做到:

(一)不许在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出国、往港、澳出具学历证明及基建维修、工程发包、教学设备、物资、教材的采购等业务活动中,违规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可能对公正执行任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

(二)不许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送予的礼品、红包回扣,确实难以拒收时,不论价值大小,均须上交学院登记处理。

(三)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四)不许参与赌博。

(五)不许借婚丧之机收钱敛财。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违反规定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和亲友谋取职位。

(六)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九)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十)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用公款配备个人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如实、及时地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申报个人收入。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办理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担负起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

六、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参加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