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关于贯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维护我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发展,根据省、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保证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一系列指示精神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院教职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成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其他成员任组员,下设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院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院长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要积极主动协助书记、院长履行职责,并根据分工,对各自分管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党政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院内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承担工作责任。

(一)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由党办负责;有关处级干部在职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纪委办负责;学院公务活动招待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财务处、工会负责;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由纪委办负责登记,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公务活动接待标准,由院办负责,财务处、纪委办监督;加强预算外资金及其他各项资金的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负责,纪委办配合监督、落实;通讯工具及其费用管理,由院办、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和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以及质量验收与监督,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三)领导干部出国(出境)的证件管理由院办负责。

(四)仪器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图书资料、教材的采购和质量问题等,分别由各项主管工作的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教务处负责,所得商业佣金交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干部选拔任用、教职工的录用调配、职称评定等出现的不正之风问题,由党办、人事处负责。

(六)招生工作、组织办学方面中出现的不正之风问题,分别由各项主管工作的招生就业处、培训部、成教部负责。

(七)学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问题,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八)科研立项、科研经费使用、科技成果使用、转让等学术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问题由科技中心负责。

(九)物业管理、膳食管理、学生公寓管理中出现的不正之风问题,分别由各项主管工作的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负责。

(十)校办产业方面(含科技开发项目)出现的不正之风问题,由后勤管理处或科技开发中心负责。

(十一)纪检部门负责对上述工作的检查、审核、监督以及查办涉及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党委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对学院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院公开、政务公开,防止官僚主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严格执行干部选拔和任用的各项规定,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六)重视和支持学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注意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重视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学院的实际,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领导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模范作用。

(四)党委书记对涉及本院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党委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主持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教学、科研、科技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以及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主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力求各项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步落实,从源头上防止产生不正之风。

(七)院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杜绝在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聘、收费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  学院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的情况。

(三)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

(四)组织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按规定向学院党政一把手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做到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的党政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文件,抓好本部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开好每年一次的廉洁自律专题组织生活会;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负责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并积极配合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负责或受主管院领导、纪检部门的委托,同本部门内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谈话情况。

(五)紧密结合本部门工作,特别是管人、管物、管财的重要环节,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六)公开办事程序和规章,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制度。

(一)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在市委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纪委和党委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内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部门党政正职负责人对所属部门和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四)责任考核工作与每年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终考核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存入纪委的《领导干部廉政卷宗》和组织部门的《干部档案》,并以书面文件通知被考核干部本人。

被考核干部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或申请复核报告。

1、院级责任人管辖的部门发生处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取消责任人当年度的评先和考核的资格。

2、部门领导正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部门的评先资格,同时取消责任人当年度的评先和考核的资格。

3、部门内发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取消责任人当年度的评先和考核的资格,同时取消该部门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有关考核具体办法另行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意见,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组织处理

(三)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的规定,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干预基建项目、大型仪器采购招投标,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贪污、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员、提供证据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上述七条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由于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责任;在追究责任时,主要领导要比其他领导重。在决策时持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或经调查核实的,不予追究责任。

2、责任人在任期间发生上述七条之一,离任后才发现的,仍要进行责任追究。

3、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敢抓敢管,尽职尽责,对分管的部门发生的问题能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查处,挽回损失的,在责任追究时比照有关条款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故意和客观过失,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以及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1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