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关于党务公开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现党务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密切党群关系,构建和谐校园,现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院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原则。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提高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工作创新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和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党务公开服从和服务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依法依纪、有序推进原则。党务公开要按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和其他党内法规,把依法依规贯穿于党务公开的全过程,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三)因时因事,务求实效原则。坚持求真务实,将激励、约束与监督相结合,将党员群众的要求与我院实际情况相结合,科学把握党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以党员群众愿望为依据,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规范党务公开内容,突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十项监督制度落实处理情况的公开,突出广大师生对党内外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处理情况的公开。

(五)积极稳妥、适当公开的原则,既要大胆探索,又要慎重稳妥,正确处理好党内事务与保守党内秘密的关系。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工作目标:通过推行党务公开,努力建立和完善学院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管理制度,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得到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得到保障,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局面。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凡属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属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的思想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党的作风建设和党的制度建设四大方面:

(一)党组织思想建设方面

1、党的思想建设的决定、意见和措施。

2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党组织学习计划。

3、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以及规定的任务情况。

4、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计划及落实情况。

(二)党组织组织建设方面

1、党的组织建设的意见、措施及落实情况。

2、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其工作职责。

3、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

4、党内重要活动开展情况。

5、党内选举情况。

6、干部的选拔任用、考察结果、任前公示;干部考核奖惩情况;后备干部推荐。

7、民主评议党员及对党员的表彰、奖励、处分。

8、党组织发展工作情况。

9、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党组织作风建设方面

1、党员干部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落实情况。

2、民主生活会以及整改情况。

3、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党组织制度建设方面

1、党内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

2、落实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情况。

3、党的工作会议、计划及落实情况。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类型、程序、形式和时间

第七条  党务公开分法定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类型。法定公开是指凡属党内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主动公开是指对本级党组织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主动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对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程序办理。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必须经过审核,特别重大、敏感事项要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党务公开后,对党员、群众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党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和整改,有些重大问题整改后要再次公开。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要多样、方便、实用。要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合理确定公开的形式。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会议、文件、通报、党员活动室和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进行公开;对社会公开的,可通过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互联网站等渠道公开。在实践中还可以积极探索其他有效的公开形式,方便党员、群众了解情况,加强监督。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必须经常、动态、及时。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实行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委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党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323日起施行。